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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购买商品房征收契税的复函
发布日期:2011-07-03 浏览次数:
2980
关于购买商品房征收契税的复函
财农税字[1992]42号
福建省财政厅:
你厅[92]闽财农税字第003号《关于福清市融西新村没有签订契约的商品房买卖可否征收契税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福清市融信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融西新村出售商品房所开具《房地产经营统一发票》,在交付使用时与买主签订的《房屋验收交接记录表》、《购房证明书》应规为房产转移契约。产权承受人应在产权变动3个月内办理报税手续,缴纳契税,对逾期不缴纳契税及隐匿不报者,按照契税条例规定办理。
1992年8月3日
关键词:
购买
商品房
征收
契税
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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