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1-07-03 17:51
检获违反条例规定的凭证,应按有关规定处理。如需将凭证带回的,应出具收据,交被检查人收执。 第三十九条纳税人违反本细则第二十二条规定,超过税务机关核定的纳税期限,未缴或者少缴印花税款的,税务机关除令其限期补缴税款外,并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 第四十条纳税人违反本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的,酌情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汇缴许可证。 第四十一条纳税人违反本细则第二十五条规定的,酌情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二条代售户违反本细则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规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