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日期:2011-07-03 17:51
花税的凭证的副本或者抄本免纳印花税,是指凭证的正式签署本已按规定缴纳了印花税,其副本或者抄本对外不发生权利义务关系,仅备存查的免贴印花。   第以副本或者抄本视同正本使用的,应另贴印花。   第十二条条例第四条所说的社会福利单位,是指抚养孤老伤残的社会福利单位。   第十三条根据条件第四条(三)款规定,对下列凭证免纳印花税:   (一)国家指定的收购部门与村民委员会、农民个人书立的农副产品收购合同;   (二)无息、贴息贷款合同;   (三)外国政府或者国际金融组织向我国政府及国家金融机构提供优惠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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