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日期:2011-07-03 17:51
证粘贴印花税票后应即注销。纳税人有印章的,加盖印章注销;纳税人没有印章的,可用钢笔(圆珠笔)画几条横线注销。注销标记应与骑缝处相交。骑缝处是指粘贴的印花税票与凭证及印花税票之间的交接处。   第二十一条一份凭证应纳税额超过500元的,应向当时税务机关申请填写缴款书或者完税证,将其中一联粘贴在凭证上或者由税务机关在凭证上加注完税标记代替贴花。   第二十二条同一种类应纳税凭证,需频繁贴花的,应向当地税务机关申请按其汇总缴纳印花税。   税务机关对核准汇总缴纳印花税的单位,应发给汇缴许可证。汇总缴纳的限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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