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1-07-03 17:51
限额由当地税务机关确定,但最长期限不得超过一个月。 第二十三条凡汇总缴纳印花税的凭证,应加注税务机关指定的汇缴戳记,编号并装订成册后,将已贴印花或者缴款书的一联粘附册后,盖章注销,保存备查。 第二十四条凡多贴印花税票者,不得申请退税或者抵用。 第二十五条纳税人对纳税凭证应妥善保存。凭证的保存期限,凡国家已有明确规定的,按规定办;其余凭证均应在履行完毕后保存一年。 第二十六条纳税人能确定是否应当纳税的,应及时携带,到当地税务机关鉴别。 纳税人同税务机关对凭证的性质发生争议的,应检附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