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1-07-03 17:51
该凭证报请上一级税务机关核定。 第二十七条条例第十二条所说的发放或者办理应纳税凭证的单位,是指发放权力、许可证照的单位和办理凭证的鉴证、公证及其他有关事项的单位。 第二十八条条例第十二条所说的负有监督纳税人依当纳税的义务,是指发放或者办理应纳税凭证的单位应对下纳税事项监督: (一)应纳税凭证是否已粘贴印花; (二)粘贴的印花是否足额; (三)粘贴的印花是否按规定注销。 对未完成以下纳税手续的,应督促纳税人当场贴花。 第二十九条印花税票的票面金额以人民币的单位,分为壹角、贰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