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营业税增设“土地使用权转让及出售建筑物”和“经济权益转让”税目的通知
日期:2011-07-03 17:51
。   二、“土地使用权转让及出售建筑物”和“经济权益转让”的税率均为5%。   三、“土地使用权转让及出售建筑物”和“经济权益转让”的征税范围及其他有关问题,由国家税务局确定。   本通知自1999年9月1日起施行。 1990年8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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