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局关于“土地使用权转让及出售建筑物”和“经济权益转让”税目若干征税问题的通知
日期:2011-07-03 17:51
国家税务局关于“土地使用权转让及出售建筑物” 和“经济权益转让”税目若干征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0]126号   根据财政部(90)财字第009号文《关于营业税增设“土地使用权转让及出售建筑物”和“经济权益转让”税目的通知》的规定,现将“土地使用权转让及出售建筑物”和“经济权益转让”税目若干征税问题明确如下:   一、纳税义务人   凡从事“土地使用权转让及出售建筑物”和“经济权益转让”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二、征税范围   (一)土地使用权转让和出售建筑物:   土地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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