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局关于“土地使用权转让及出售建筑物”和“经济权益转让”税目若干征税问题的通知
日期:2011-07-03 17:51
省(自治区、直辖市、设计单列市),则回纳税人核算地缴纳营业税。   (二)适用“经济权益转让”税目征税范围的,凡出让方属于个人,在受让方所在地由受让方代扣代缴营业税;凡出让方属于单位,在出让方核算地缴纳营业税。   五、减税、免税   (一)“土地使用权转让及出售建筑物”税目,在1991年底前由5%的税率减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二)凡是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营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的,免征营业税。   (三)个人取得的版权权益转让收入,免征营业税。   (四)从事技术权益转让的单位和个人,转让自行研制并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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