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局关于“土地使用权转让及出售建筑物”和“经济权益转让”税目若干征税问题的通知
日期:2011-07-03 17:51
有关部门鉴定认可的科研成果所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六、有关“土地使用权转让及出售建筑物”和“经济权益转让”税目征收营业税的其他事项,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条例(草案)》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七、本通知自1999年9月1日起执行。过去有关规定凡与本通知有抵触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1990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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