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局关于房产管理部门经租的居民住房用地住房租调整改革后征收土地使用税问题的批复
日期:2011-07-03 17:51
国家税务局关于房产管理部门经租的居民住房用地 住房租调整改革后征收土地使用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发[1991]403号 山东省税务局:   你局鲁税三[1991]42号文收悉。关于房产管理部门在房租调整改革前经租的居民住房用地,在房租调整改革后是否征收土地使用税的问题,现明确如下:   我局在(88)国税地字第015号《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中,对房产管理部门在房租调整改革前经租的居民住房用地,规定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确定征免土地使用税。这样规定,主要是考虑到在房租调整改革前,房产管理部门经租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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