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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局关于房产管理部门经租的居民住房用地住房租调整改革后征收土地使用税问题的批复
日期:
2011-07-03 17:51
民住房收取的租金标准一般较低,许多地方纳税确有困难的实际情况而制定的一项临时性照顾措施。房租调整改革后,房产管理部门经租的居民住房用地(不论是何时经租的),都应照章缴纳土地使用税。 至于房租调整改革后,有的房产管理部门按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还有实际困难的,可按税收体制的规定,报经批准后再给予适当的减征或免征土地使用税的照顾。 1991年3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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