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1-07-03 17:51
家拨款、组织收入或者国家以各种形式对企业投资和投资收益购建的,以及接受馈赠、罚没和依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确认产权为国家所有的住房。 第三条在国有住房出售过程中,有关具体界定政策如下: (一)国家行政单位由国家拨款和按国家政策规定组织收入等形式购建的住房; (二)全额预算管理、差额预算管理和自收自支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由国家拨款、贷款、组织收入、接受馈赠等形成的住房; (三)企业由国家直接投资、利用贷款、接受馈赠和税后利润及其它国有权益等形成的住房; (四)其它按照国家直接投资、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