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出售国有住房资产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日期:2011-07-03 17:51
法由财政部门会同建设部等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三条在本暂行规定颁布之前已出售的国有住房,均应按本暂行规定予以规范。   第十四条对不按国家政策、法规规定,抵价出售国有住房,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单位和个人,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有权予以制止,并提请本级人民政府或会同有关部门追究其责任,作出经济、行政的处分;对触犯刑律的责任人,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本暂行规定适用于各类占有、使用国有住房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党派和社会团体,以及集体所有制单位。   第十六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有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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