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1-07-03 17:51
1、签订过用地协议的(不含租借); 2、经县、乡(公社)、村(大队)批准或同意,并进行了适当的土地调整或者经过一定补偿的; 3、通过购买房屋取得的; 4、原集体企事业单位体制经批准变更的。 一九八二年国务院《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发布时起至一九八七年《土地管理法》开始施行时止,乡(镇)、村办企事业单位违反规定使用的集体土地按照有关规定清查处理后,乡(镇)、村集体单位继续使用的,可确定为该乡(镇)或村集体所有。 乡(镇)、村办企事业单位采用上述以外的方式占用的集体土地,或虽采用上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