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
日期:2011-07-03 17:51
得使用权的保护用地,使用权确定给铁路单位。   第三十三条 国家水利、公路设施用地依照征用、划拨文件和有关法律、法规划定用地界线。   第三十四条 驻机关、企事业单位内的行政管理和服务性单位,经政府批准使用的土地,可以由土地管理部门商被驻单位规定土地的用途和其他限制条件后分别确定实际土地使用者的土地使用权。但租用房屋的除外。   第三十五条 原由铁路、公路、水利、电力、军队及其他单位和个人使用的土地,一九八二年五月《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公布之前,已经转由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的,除按照国家法律和政策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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