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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
日期:
2011-07-03 17:51
或使用权。 第五十七条 他项权利依照法律或当事人约定设定。他项权利可以与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同时确定,也可以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确定之后增设。 第五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或人民法院已依法处理的土地权属争议,按处理决定确定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 第五十九条 本规定由国家土地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六十条 本规定自一九九五年五月一日起施行。一九八九年七月五日国家土地管理局印发的《关于确定土地权属问题的若干意见》同时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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