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1-07-03 17:51
所有制单位、城市集体所有制单位使用的原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国家所有: 1、签订过土地转移等有关协议的; 2、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使用的; 3、进行过一定补偿或安置劳动力的; 4、接受农民集体馈赠的; 5、已购买原集体所有的建筑物的; 6、农民集体所有制企事业单位转为全民所有制或者城市集体所有制单位的。 一九八二年五月《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公布时起至一九八七年《土地管理法》开始施行时止,全民所有制单位、城市集体所有制单位违反规定使用的农民集体土地,依照有关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