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
日期:2011-07-03 17:51
,所有权仍属于农民集体;已建成永久性建筑物的,由用地单位按租用时的规定,补办手续,土地归国家所有。凡已经按照有关规定处理了的,可按处理决定确定所有权和使用权。   第十八条 土地所有权有争议,不能依法证明争议土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属于国家所有。 第三章 集体土地所有权   第十九条 土地改革时分给农民并颁发了土地所有证的土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实施《六十条》时确定为集体所有的土地,属农民集体所有。依照第二章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除外。   第二十条 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按目前该村农民集体实际使用的本集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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