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1-07-03 17:51
土地所有权界线确定所有权。 根据《六十条》确定的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由于下列原因发生变更的,按变更后的现状确定集体土地所有权。 (一)由于村、队、社、场合并或分割等管理体制的变化引起土地所有权变更的: (二)由于土地开发、国家征地、集体兴办企事业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进行过土地调整的; (三)由于农田基本建设和行政区划变动等原因重新划定土地所有权界线的。行政区划变动未涉及土地权属变更的,原土地权属不变。 第二十一条 农民集体连续使用其他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已满二十年的,应视为现使用者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