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办法
日期:2011-07-03 17:51
、城市建设等各项工作提供服务。   第二十五条 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机构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档案管理的保密规定,防止房地产权属档案的散失、泄密;定期对房地产权属档案的密级进行审查,根据有关规定,及时调整密级。   第二十六条 查阅、抄录和复制房地产权属档案材料应当履行审批手续,并登记备案。   涉及军事机密和其他保密的房地产权属档案,以及向境外团体和个人提供的房地产权属档案应当按照国家安全、保密等有关规定保管和利用。   第二十七条 向社会提供利用房地产权属档案,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有偿服务。 第五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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