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1-07-03 17:51
档案管理业务上受同级城市建设档案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第五条 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工作的需要,建立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档案管理人员,健全工作制度,配备必要的安全保护设施,确保房地产权属档案的完整、准确、安全和有效利用。 第六条 从事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的工作人员经过业务培训后,方可上岗。 第二章 房地产权属档案的收集、整理和归档 第七条 房地产权属登记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房地产权属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制度。 第八条 下列文件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