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办法
日期:2011-07-03 17:51
存城市建设档案馆或者经房地产管理部门批准认定的,可以是复印、复制件。复印、复制件应当由经办人与原件校对、签章,并注明校对日期及原件的存放处。   第十一条 归档的房地产权属资料,应当做到书写材料合乎标准、字迹工整、内容规范、图形清晰、数据准确、符合档案保护的要求。   第十二条 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档案管理的规定对归档的各种房地产权属档案材料进行验收,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归档。 第三章 房地产权属档案的管理   第十三条 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机构对归档的房地产权属文件材料应当及时进行登记、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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