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办法
日期:2011-07-03 17:51
产权属档案。确需变更和修改的,应当经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批准,按照规定程序进行。   第十八条 房地产权属档案应当妥善保存,定期检查和鉴定。对破损或者变质的档案,应当及时修复;档案毁损或者丢失,应当采取补救措施。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擅自销毁房地产权属档案。   第十九条 保管房地产权属档案应当配备符合设计规范的专用库房,并按照国家《档案库房技术管理暂行规定》实施管理。   第二十条 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应当逐步采用新技术、新设备,实现管理现代化。   第二十一条 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机构应当与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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