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印发《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办法》的通知
日期:2011-07-03 17:51
111号科目应收利息  (一)本科目核算住房公积金运作过程中发生的各项应收未收的利息,如委托贷款发生的应收利息。  (二)期末,计算当期尚未收到的委托贷款利息,借记本科目,贷记“业务收入――委托贷款利息收入”科目;实际收回利息时,借记“住房公积金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按规定程序经批准核销的住房公积金呆账贷款,冲销提取的贷款风险准备,借记“贷款风险准备”科目,贷记本科目和“逾期贷款”科目,同时,借记“住房公积金存款”科目,贷记“增值收益存款”科目;核销的贷款以后又收回,按收回的住房公积金本金和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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