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印发《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办法》的通知
日期:2011-07-03 17:51
利息,借记“住房公积金存款”科目,贷记“贷款风险准备”科目,同时,借记“增值收益存款”科目,贷记“住房公积金存款”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债务人设置细账。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尚未收回的利息。  第121号科目委托贷款  (一)本科目核算按规定在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的款项。  已超过借款合同约定期限尚未归还委托贷款,不在本科目核算,应在“逾期贷款”科目核算。  (二)本科目核算内容如下:  1.按规定向购买、建造、大修自住住房的职工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借记本科目,贷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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