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印发《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办法》的通知
日期:2011-07-03 17:51
住房公积金存款”科目;收回住房公积金贷款,按本息合计,借记“住房公积金存款”科目,按本金,贷记本科目,按已计利息,贷记“应付利息”科目,按未计利息,贷记“业务收入――委托贷款利息收入”科目。  2.对于借款合同约定到期(含展期后到期)未归还的委托贷款,应转作逾期贷款处理,自本科目转入“逾期贷款”科目,借记“逾期贷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3.对借款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而提供的担保,应建立备查簿,详细登记担保的形式(抵押、质押等形式)、担保金额等情况。  (三)本科目按贷款职工名称设置明细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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