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印发《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办法》的通知
日期:2011-07-03 17:51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实际发生的、在借款合同约定期限内尚未归还的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  第122号科目逾期贷款  (一)本科目核算合同约定到期(含展期后到期)未归还的委托贷款。  (二)对于借款合同约定到期(含展期后到期)未归还的委托贷款,应转作逾期贷款处理,自“委托贷款”科目转入本科目,借记科目,贷记“委托贷款”科目。收回逾期贷款,借记“住房公积金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和“应收利息”科目。  按规定程序经批准核销的住房公积金呆账贷款,冲销提取的贷款风险准备,借记“贷款风险准备”科目,贷记本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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