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印发《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办法》的通知
日期:2011-07-03 17:51
目和“应收利息”科目,同时,借记“住房公积金存款”科目,贷记“增值收益存款”科目;核销的贷款以后又收回,按收回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本金和利息,借记“住房公积金存款”科目,贷记“贷款风险准备”科目,同时,借记“增值收益存款”科目,贷记“住房公积金存款”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贷款职工名称设置明细账。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已超过借款合同约定期限但尚未归还的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124号科目国家债券  (一)本科目核算按规定用住房公积金购买的国家债券。  (二)按规定用住房公积金购买国家债券,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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