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1-07-03 17:51
目和“应收利息”科目,同时,借记“住房公积金存款”科目,贷记“增值收益存款”科目;核销的贷款以后又收回,按收回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本金和利息,借记“住房公积金存款”科目,贷记“贷款风险准备”科目,同时,借记“增值收益存款”科目,贷记“住房公积金存款”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贷款职工名称设置明细账。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已超过借款合同约定期限但尚未归还的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124号科目国家债券 (一)本科目核算按规定用住房公积金购买的国家债券。 (二)按规定用住房公积金购买国家债券,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