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印发《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办法》的通知
日期:2011-07-03 17:51
按实际支付的价款,借记本科目,贷记“住房公积金存款”科目。  国家债券到期收回本息或按规定转让时,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住房公积金存款”科目,按债券账面价值,贷记本科目,按期差额,贷记“业务收入――国家债券利息收入”科目。  购买的国家债券应视同货币资金妥善保管,并建立备查簿详细登记国家债券的金额、期限、利率、到期收回等情况。  (三)本科目应按国家债券的品种设置明细账。  (四)本科目期未借方余额,反映持有的国家债券价值。  第201号科目住房公积金  (一)本科目核算住房公积金的归集、结息和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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