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1-07-03 17:51
进行年度 结息时,按已提利息,借记本科目,按应计利息扣除已提利息的差额,借记“业务支出――住房公积金利息支出”科目,按应计利息,贷记“住房公积金”科目。 (三)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应付未付的利息。 第214号科目专项应付款 (一)本科目核算应交财政部门的住房公积金中心管理费用和城市廉租住房建设补充资金。 (二)本科目应设置以下两个明细科目: 1.住房公积金中心管理费用; 2.城市廉租住房建设补充资金。 (三)按规定从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提取的住房公积金管理费用,借记“增值收益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