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印发《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办法》的通知
日期:2011-07-03 17:51
收益存款”科目,贷记“住房公积金存款”科目。  (三)年度终了,应将本科目贷方余额转入“增值收益分配”科目,借记本科目,贷记“增值收益分配――待分配增值收益”科目;如为借方余额作相反会计分录。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第321号科目增值收益分配  (一)本科目核算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的分配情况。  (二)本科目应设置以下四下明细科目:  1.提取贷款风险准备;  2.提取公积金中心管理费用;  3.城市廉租住房建设补充资金;  4.待分配增值收益。  (三)年度终了,帐务处理如下:  1.将“增值收益”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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