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1-07-03 17:51
细科目的余额转入本科目所属“待分配增值收益”明细科目,借记本科目(待分配增值收益),贷记本科目(提取贷款风险准备、提取公积金中心管理费用、城市廉租住房建设补充资金)。 (四)本科目年末一般无余额,如有借方余额,反映未弥补的损失。 第401号科目业务收入 (一)本科目核算住房公积金业务收入。 (二)本科目应设置以下五个明细科目: 1.住房公积金利息收入; 2.增值收益利息收入; 3.委托贷款利息收入; 4.国家债券利息收入; 5.其他收入。 (三)住房公积金动作过程中实现的各项业务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