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印发《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办法》的通知
日期:2011-07-03 17:51
细科目的余额转入本科目所属“待分配增值收益”明细科目,借记本科目(待分配增值收益),贷记本科目(提取贷款风险准备、提取公积金中心管理费用、城市廉租住房建设补充资金)。  (四)本科目年末一般无余额,如有借方余额,反映未弥补的损失。  第401号科目业务收入  (一)本科目核算住房公积金业务收入。  (二)本科目应设置以下五个明细科目:  1.住房公积金利息收入;  2.增值收益利息收入;  3.委托贷款利息收入;  4.国家债券利息收入;  5.其他收入。  (三)住房公积金动作过程中实现的各项业务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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