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1-07-03 17:52
部门对招标事项核准意见格式见附表二。 第九条核准招标事项,按以下分工办理: (一)应报送国家计委审批和国家计委核报国务院审批的建设项目,由国家计委核准; (二)应报送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由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核准; (三)应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发展计划部门审批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发展计划部门核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审批的建设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发展计划部门核准。 第十条使用国际金融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资金的建设项目,资金提供方对建设项目报送招标内容有规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