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1-07-03 17:52
,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项目建设单位在招标活动中对项目审批部门核准的招标范围、招标组织形式、招标方式等作出改变的,应向原审批部门重新办理有关核准手续。 第十二条项目审批部门应将核准建设项目招标内容的意见抄送有关行政监督部门。 第十三条项目建设单位在报送招标内容中弄虚作假,或者在招标活动中违背项目审批部门核准事项,按照国办发[2000]34号文的规定,由项目审批部门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处罚。 第十四条本规定由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解释。 第十五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1年6月18日附表一招标基本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