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
日期:2011-07-03 17:52
单位提出预审申请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由负责预审工作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直接受理:   (一)申请预审的正式文件;   (二)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   (三)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其中应当包含土地利用的章节,内容包括规划选址情况、用地总规模和用地类型、补充耕地资金落实情况等,   (四)单独选址的建设项目,拟占用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确定的地质灾害易发区内土地的,还应当提供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   第七条负责预审工作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预审申请,应当受理。对不符合
3/6 下一页 上一页 首页 尾页
返回 |  刷新 |  WAP首页 |  网页版  | 登录
10/06 07: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