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1-07-03 17:52
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预审申请,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逾期不通知申请人的,视为受理。 第八条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建设项目的下列内容进行审查: (一)建设项目用地选址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否符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二)建设项目是否符合国家供地政策; (三)建设项目用地选址是否符合地质灾害防治规划; (四)占用耕地的,补充耕地资金是否落实,计列费用是否合理。 第九条受理预审申请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