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1-07-03 17:52
,并出具预审意见。预审意见应当抄送建设项目所在地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 特大型建设项目的预审,预审时间经批准后可以延长,但最长不超过30个工作日。 第十条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进行预审,应当实行内部会审制度。 第十一条负责预审工作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预审意见应当包括对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内容的结论性意见和对建设单位的具体要求。 第十二条凡应进行预审的建设项目,未申请预审的,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受理建设用地申请,上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接受下级人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