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行政复议规定
日期:2011-07-03 17:52
情况、行政复议请求、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并将记录的行政复议申请内容向申请人宣读,经申请人确认无误后,由记录人、申请人在申请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第十五条对县级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第十六条对国土资源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国土资源部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按照《行政复议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向国务院申请裁
10/34 下一页 上一页 首页 尾页
返回 |  刷新 |  WAP首页 |  网页版  | 登录
10/06 21: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