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行政复议规定
日期:2011-07-03 17:52
一)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的;   (二)申请行政复议的时间超过了法定的申请期限的;   (三)申请人不是具体行政行为的利害关系人的;   (四)对行政处分决定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申请行政复议的;   (五)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对民事纠纷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决定申请行政复议的;   (六)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以前已向其他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已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其他复议机关或者人民法院已经依法受理的;   (七)申请行政复议的事项依法不属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地质
14/34 下一页 上一页 首页 尾页
返回 |  刷新 |  WAP首页 |  网页版  | 登录
10/07 06: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