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行政复议规定
日期:2011-07-03 17:52
矿产主管部门职责范围内的。   决定不予受理的,复议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复议不予受理决定书,书面告知申请人。属于本条第七项规定而不受理的,不予受理决定书中还应当告知申请人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机关。   复议机关的法制工作机构具体负责行政复议申请的受理工作,复议机关的其他工作机构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的,应当于两个工作日内转送本机关的复议机构。   第二十四条对符合受理条件的行政复议申请,自复议机构收到之日起即为受理。   受理行政复议申请的,复议人员应当填写立案登记表,并制作受理通知书,书面告知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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