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行政复议规定
日期:2011-07-03 17:52
第二十五条复议机关无正当理由不受理行政复议申请,申请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上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申诉。   上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发现下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无正当理由不受理依法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的,应当书面责令其受理。   第二十六条对依法受理的行政复议案件,复议机构应当指定复议人员具体承办。   复议机构也可以聘请特邀复议员,具体承办行政复议案件。 第四章审查与决定   第二十七条复议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制作提出答复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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