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1-07-03 17:52
,与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一并发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第二十八条被申请人的书面答复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被申请人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 (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依据及有关的证据材料; (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四)作出答复的日期。 书面答复应当加盖被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