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行政复议规定
日期:2011-07-03 17:52
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必要时,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个人调查情况,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实地调查:   (一)影响较大的;   (二)需要实地丈量或者勘测的;   (三)证据与当事人陈述有较大差异的;   (四)复议机构认为需要实地调查的。   调查时,应当制作调查笔录,经被调查人核阅后,由被调查人、调查人签名或者盖章。   第三十二条复议机关在必要时,可以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组织进行调查或者鉴定。   第三十三条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在下列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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