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行政复议规定
日期:2011-07-03 17:52
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坚持依法行政,有错必纠,保障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矿产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国土资源行政复议机关(以下简称复议机关),是指依照《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地质矿产主管部门。   第五条国土资源部依照法律规定,负责对各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的行政复议工作进行监督。   上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对下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的行政复议工作进行监督。  
2/34 下一页 上一页 首页 尾页
返回 |  刷新 |  WAP首页 |  网页版  | 登录
10/06 05: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