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行政复议规定
日期:2011-07-03 17:52
下,可以开庭审查:   (一)案情复杂、影响重大的;   (二)申请人要求对规范性文件一并进行审查的;   (三)复议机构认为需要开庭审查的。   第三十四条开庭审查由复议机构组织进行,按照以下规定办理:   (一)复议机构根据复议案件涉及的业务范围,确定开庭审查的组成人员,并指定其中一人为主持人。开庭审查组成人员为不得少于3人的单数;   (二)复议机构应当在举行开庭审查前5日内,将开庭审查的时间、地点通知复议参加人;   (三)开庭审查后,应首先由复议申请人宣读复议申请、被申请人就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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