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行政复议规定
日期:2011-07-03 17:52
该规定能否作为被申请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   第三十九条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对本规定第十条所列有关规定的审查申请的,复议机关对该规定无权处理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按照下列程序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依法处理:   (一)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的,在转送函中应说明行政复议的有关情况、依法要求确认该规定是否合法;   (二)转送有权处理的上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的,应报告行政复议有关情况、执行该规定的有关情况、对该规定适用的意见。   第四十条有权处理的上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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