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1-07-03 17:52
性文件进行处理的时间,不计入行政复议期限。 第四十三条复议机关分别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一)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二)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三)被申请人不按照本规定的要求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决定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 (四)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 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