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行政复议规定
日期:2011-07-03 17:52
  2.适用依据错误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   5.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第四十四条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复议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日:   (一)案情重大、复杂、疑难的;   (二)争议的标的价值较大的;   (三)有第三人参加复议的;   (四)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提出新的事实或者证据,需进一步调查的。   延长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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