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1-07-03 17:52
2.适用依据错误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 5.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第四十四条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复议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日: (一)案情重大、复杂、疑难的; (二)争议的标的价值较大的; (三)有第三人参加复议的; (四)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提出新的事实或者证据,需进一步调查的。 延长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