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行政复议规定
日期:2011-07-03 17:52
议期限,应当制作决定延期通知书,送达申请人、第三人和被申请人。   第四十五条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应当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行政复议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   (二)被申请人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   (三)第三人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   (四)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的复议请求和理由;   (五)被申请人答复的要点、理由、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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